????許昌電氣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河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依法保障我院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高職院校制度,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院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院、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評議一次學院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愿意承擔代表義務,能夠履行代表職責者,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數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現階段按教職工人數的20%左右確定。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照代表選舉辦法和分配的代表名額,以基層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并在本團代表中推選出團長、副團長。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根據學院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因退休、死亡、工作調離(離開學院)代表資格自行停止,由此而造成的代表缺額,原則上應及時增補。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本校內調動,其代表資格應予以保留,并視為調入單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選舉單位代表缺額,可視單位實際予以補選。
增(補)選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先由代表團寫出書面報告送院工會,說明補選代表的數量和理由,經院工會委員會認可后,在原選舉單位,按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民主程序補選。補選結果報院工會。院工會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后,張榜公布。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更(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分者;辭職、停薪留職或進修學習、出國、病事假2年及其以上;經常無故不參加教代會活動者,可以更(撤)換。
更(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代表團寫出書面報告送校工會,說明更(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姓名及原因,校工會調查核實同意后,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會議討論并表決,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即可更(撤)換。允許被更(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到會申辯。
違法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立即取消其代表資格。
更(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造成的缺額,可按增(補)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補選。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領導和學院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六條 學院應當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前后應向上一級工會組織報告。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1/3及其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建立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行使相應的職權。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及其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院工會提交校黨委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各代表團團長組成。
主席團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學院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的有關事宜;
(二)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各專門委員會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
(三)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程、議題以及決議草案等;
(四)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團長是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的負責人。其工作職責是:
1.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根據大會安排,組織本團代表活動,完成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各項任務;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組織本團代表活動;
3.參加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
4.接受并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和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校內調離本團或不再擔任領導職務,可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更選。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學院工會聯系執委會與學院有關機構協商處理;遇到某些重大問題需要臨時協商或討論決定,可以由學院工會主持召開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學院黨政領導、校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院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院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長聯席會議;根據需要組織教職工代表巡視。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委匯報,與學院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學院為學院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font>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